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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公司及董事长林俊波等人涉信披违规被浙江建管局出具警示函

2022-12-18| 发布者: 尚志信息社|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中华网财经11月16日讯:新湖中宝(600208.SH)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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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网财经11月16日讯:新湖中宝(600208.SH)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称,新湖中宝及公司相关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对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中披露,新湖中宝存在以下问题,一是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二是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三是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四是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五是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公司董事长林俊波、总裁赵伟卿、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新湖中宝、林俊波、赵伟卿、虞迪锋、潘孝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在《警示函》中称,“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对此,新湖中宝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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